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是怎样的?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合同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障合同履行和弥补当事人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来详细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分别解释一下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具有担保性质,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七条。 而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应有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并用的结果以不超过合同标的的价金总额为限。当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受损害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定金,后乙违约给甲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若定金金额小于甲实际遭受的损失,甲除了可以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可以就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要求乙进行赔偿。但如果定金已经能够充分弥补损失,那么通常就不能再额外主张损害赔偿金了。因为法律的目的是补偿损失,而不是让当事人通过违约行为获得额外的利益。 总之,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合同违约救济中各有其作用,它们既相互区别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情况和损失程度,合理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主张损害赔偿金,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