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与抵押登记的关系是什么?

我签了一份抵押合同,现在合同生效了,但我不太清楚抵押权和抵押登记之间到底有啥关系。抵押登记是不是抵押权生效的必要条件呢?不做抵押登记会有什么后果?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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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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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与抵押登记的关系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经常遇到且较为重要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要明白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基本概念。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就抵押物设定抵押而达成的协议,它是一种债权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抵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比如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以张三的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只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合同就生效了。 而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抵押登记,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它与抵押权的设立存在不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对于这些特定的抵押物,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不能设立。例如,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只有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乙才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 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抵押物,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就设立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这类抵押物的抵押权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比如,丙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丁,抵押合同生效时丁就取得了汽车的抵押权,如果丙又将该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并完成交付,此时如果丁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就不能对抗戊,丁不能要求戊返还汽车。 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与抵押登记的关系要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类型来确定。对于部分抵押物,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对于另一部分抵押物,抵押登记虽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影响其对抗效力。在进行抵押活动时,当事人应当根据抵押物的情况,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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