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人常是否有权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
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全人常也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没有权力去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法规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弄明白全人常对于行政法规的具体权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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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人常是有权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全人常,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全人常对行政法规拥有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全人常对于行政法规一般是进行撤销操作,而非改变。因为改变意味着对行政法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而撤销是直接让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法规失去效力。当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时,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体系的正确实施,全人常就会依据法定程序行使撤销权,使那些不合法的行政法规不再产生作用。这一权力的设置,有助于确保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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