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规定?
我发现国务院制定的某些规定好像和宪法不太符合。我不太清楚这样的规定有没有效力,也不知道能不能撤销。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上来说,能不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呢?具体该怎么做?
展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当行政法规同宪法相抵触时,是可以被撤销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这是基于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当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宪法相违背,就意味着它不符合国家的根本大法,可能会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有必要进行纠正。 具体的审查和撤销程序方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进行主动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制定机关不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