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人常制定的法律统称为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出来的那些法律,在法律层面有没有一个统一的称呼呀?我不太懂这方面的知识,想搞清楚这个问题,这样以后再接触相关法律内容的时候能更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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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人常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制定的法律统称为“一般法律”。 从法律体系的构成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不同的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就是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一般法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涵盖了诸多方面的内容。比如,在经济领域,规范市场秩序、调整企业行为的相关法律;在社会领域,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法律等。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丰富的法律体系,与基本法律等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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