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定的法叫什么?


人大制定的法律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有不同的称呼。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意味着基本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规范着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 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些法律通常被称为一般法律,它们同样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具体的规范和调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也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这一立法权限。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了适应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本地区的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比如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本地区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