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有什么联系?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都属于债的类型,在探讨它们的联系之前,先简单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做生意,向丁借款 30 万元,约定甲承担 10 万元债务,乙承担 10 万元债务,丙承担 10 万元债务,这就是典型的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则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比如,甲、乙两人共同向丙借款 20 万元,约定两人承担连带债务,那么丙既可以要求甲偿还 20 万元,也可以要求乙偿还 20 万元。 它们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产生依据来看,二者都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这说明无论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等形式自行约定债的类型。 其次,在债的履行过程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都涉及到多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按份之债中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份额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但本质上都是在处理多个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可以相互转化。比如,原本的按份债务人之间如果达成新的协议,约定承担连带债务,那么按份之债就转化为连带之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