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障碍抗辩与抗辩权的关系是怎样的?


权利障碍抗辩和抗辩权是法律领域,尤其是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的概念,二者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联系。 权利障碍抗辩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特定事实,以阻止对方所主张的权利发生效力。简单来说,就是从根本上否定对方权利的产生。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乙以甲在签订合同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这就是权利障碍抗辩。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所以从根源上否定了甲基于合同所主张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抗辩权则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当对方行使请求权时,抗辩权人可以拒绝其请求。它并不否定对方权利的存在,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阻止对方权利的行使。比如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性质不同。权利障碍抗辩是对权利发生的抗辩,而抗辩权是对权利行使的抗辩。其次,作用时间不同。权利障碍抗辩在权利发生时就可以提出,否定权利的产生;抗辩权则是在对方行使权利时才发挥作用。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权利障碍抗辩一旦成立,对方的权利自始不发生;抗辩权行使的结果只是暂时阻止对方权利的实现。 二者也存在一定联系。它们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都可以在诉讼中作为对抗对方请求的理由。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权利障碍抗辩和抗辩权可能会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总之,了解权利障碍抗辩与抗辩权的关系,对于准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和运用这两种抗辩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