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有什么关系?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案件时,涉及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程序。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和区别,比如在适用情形、启动条件、处理程序等方面,它们到底是相互排斥,还是有先后顺序或者其他关联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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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再审关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都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救济程序,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两者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而再审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一种程序,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规定。 从适用主体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则较为广泛,包括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当事人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等方式启动再审。 在适用情形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针对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情况。而再审的适用情形更为宽泛,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多种情形。 关于程序启动的时间,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两者的关系还体现在程序的衔接上。如果第三人已经提起撤销之诉,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又决定对原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一般会对两个程序进行协调处理。如果再审审理的是原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继续进行;如果再审审理的争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争议有重合部分,法院可能会将两个程序合并审理。另外,如果第三人先申请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发现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也可以在再审程序中一并解决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虽然都是对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但在适用主体、情形、时间和程序衔接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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