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时相对禁止的条件有哪些?
在注册商标时,存在一些相对禁止的条件。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些条件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一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通用名称就是大家对某种商品约定俗成的称呼,比如“苹果”如果用于水果这个商品类别,它就是通用名称,不能被某一家企业独占作为商标注册。图形和型号也是同理,如果是某类商品普遍使用的图形或者型号,同样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也不能注册。例如,“优质大米”,“优质”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大米”是主要原料,这样的表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这类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同样不可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指它能够让消费者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如果一个标志过于普通、缺乏独特性,就难以让消费者记住并识别,也就不适合作为商标。
不过,如果这些原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比如某企业长期使用一个原本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通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消费者已经能够将该标志与该企业的商品紧密联系起来,那么这个标志就可以获得注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例如,一个普通的矿泉水瓶形状,它是由矿泉水的储存和使用等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了解这些注册商标时相对禁止的条件,有助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避免因为不符合条件而导致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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