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某个法律的决定是什么权力?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体系里,做出修改某个法律的决定到底属于哪种权力。是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其他什么权力呢?想了解下这种权力的性质和归属,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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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做出修改某个法律的决定通常涉及到立法权。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国家权力,它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它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准则。如果要对民法典进行修改,那么这个修改决定通常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做出的,因为民法典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又比如一些一般性的行政法规,如果要进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来做出修改的决定。 立法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一般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这一系列程序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法律的修改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法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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