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生效后有什么救济途径?


在了解仲裁生效后的救济途径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仲裁的概念。仲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当仲裁裁决生效后,意味着该裁决具有了法律强制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然而,若当事人认为仲裁结果存在问题,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其次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虽然这不是严格意义上针对仲裁裁决本身的救济,但如果仲裁涉及的是合同纠纷等情况,当事人也可以尝试通过与对方协商变更履行方式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利影响。不过这种方式更多依赖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总之,当仲裁生效后发现问题,当事人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