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该如何进行救济?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当面临无效婚姻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救济方式。 首先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在不同的无效情形下有所不同。比如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其次是财产处理。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例如,在处理财产时,会考虑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尽量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 再者是子女抚养问题。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此外,对于因无效婚姻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比如,一方因另一方隐瞒重婚事实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痛苦,都可以通过损害赔偿来获得一定的弥补。 总之,当遇到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争取公平合理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