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对于预期违约的救济,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当一方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有权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关系。一旦合同解除,双方不再受该合同后续履行义务的约束。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三个月后向乙交付一批货物,但在一个月后甲明确表示不会交付货物,此时乙就可以依据此规定解除合同。 其次,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比如在上述货物买卖合同中,乙可以要求甲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交付货物。如果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再者,非违约方还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是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避免其在知道对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继续履行义务而遭受更大的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当遇到预期违约的情况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上述救济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