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救济方式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当出现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案件审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等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却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要是一审结束后才发现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以此作为上诉理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此外,如果案件已经生效,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寻求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总之,当事人在面对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合适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