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附加签承诺书是否有效?


在探讨续签劳动合同附加签承诺书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承诺书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合同的补充协议,它是双方就特定事项达成的一种约定。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承诺书如果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的。 判断续签劳动合同附加签的承诺书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它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第一,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意味着承诺书的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例如,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为要挟,强迫劳动者签订承诺书,那么这份承诺书很可能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里明确了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承诺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如果承诺书的内容与之相抵触,那么该部分内容就是无效的。比如,承诺书要求劳动者放弃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规定,这样的内容是无效的。同时,承诺书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即不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承诺书要求劳动者从事违背道德伦理的工作,这种承诺书显然是无效的。 第三,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一般情况下都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劳动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签订承诺书的行为超出了其能力范围,那么可能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承诺书可能无效。 此外,如果承诺书的内容涉及到对劳动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如果承诺书变更了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影响其效力。 综上所述,续签劳动合同附加签的承诺书是否有效,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只有当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涉及劳动合同变更时遵循法定程序,它才是有效的。劳动者在面对续签劳动合同时附加签承诺书的情况,应当仔细审查承诺书的内容,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对承诺书的效力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