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有怎样的复函?


在了解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之前,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取保候审和劳动合同相关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原劳动部办公厅曾发布《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7〕23号) ,该复函主要内容如下:关于用人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辞退处理的问题,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有关规定办理。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从这个复函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在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是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这是因为员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可能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果最终员工被证明是无罪的,那么之前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员工的损失,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赔偿。同时,一旦员工的取保候审状态结束,并且其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总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到法律规定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