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要求?

我在研究行政许可相关事宜,想知道依据《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时候都有哪些具体要求呢?我不太懂法律专业知识,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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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设定原则来看。《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这意味着行政许可的设定要符合社会发展的整体需求,不能随意设定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许可,同时要兼顾公共利益和各方的协调发展。例如,在一些新兴行业的发展初期,行政许可的设定就需要谨慎,要充分考虑是否会阻碍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在设定事项方面。《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只有在这些法定范围内,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比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由于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就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再者,关于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进行了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这确保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合理分配,避免地方随意设定许可来干扰市场秩序。例如,某省不能自行设定全国统一职业资格的许可。


最后,设定行政许可还需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这体现了行政许可设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充分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比如,在制定关于城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规章草案时,就需要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网约车平台、司机等各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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