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要求?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听说他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一定要求。我想知道这些要求具体是什么,比如程序上有啥规定,有没有一些限制条件之类的。了解这些要求,也能让我在遇到行政强制措施时心里有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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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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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有着明确的要求。 首先,行政机关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这意味着,只有那些被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相关操作,而且这种权力不能随意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比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进行查封,这是基于其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其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例如,在对某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查封时,执法人员要先获得负责人批准,两人以上共同执法并出示证件,告知企业查封的理由和依据,听取企业的意见等。 再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遵循必要性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有在其他手段无法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时,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通过教育、警告等方式可以纠正,就不应直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另外,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总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从主体资格、程序、必要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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