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可以在个税汇算期间补充扣除?


在个税汇算期间,有不少项目是可以进行补充扣除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专项附加扣除涵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方面。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每个子女每月能按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中,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扣除 400 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 1500 元、1100 元、800 元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 2000 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 其次是基本减除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六万元就是基本减除费用,若在平时未足额扣除,可在汇算期间补充扣除。 还有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要是在平时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时未扣除或者扣除不足,也能在个税汇算时补充扣除。 另外,个人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如果在平时未扣除该捐赠支出,也可在汇算时补充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