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哪些?


居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扣除项目: 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上述标准扣除。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有相关规定。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依据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