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各项专项扣除标准: 1. 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无论子女在国内还是国外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2.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该规定出自《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3.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具体规定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4.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5. 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具体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规定。 6.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