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最新的新标准一览表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它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之外,再给予一定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各项专项扣除的最新标准: 1. 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扣除方式可以由父母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父母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依据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2.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3.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4.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5. 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具体城市划分可查看相关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6.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这些标准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制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报扣除。你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官方渠道获取更详细准确的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