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协议离婚对申请人有什么要求?


协议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时,对申请人是有一定要求的。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夫妻。这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是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就明确了办理协议离婚的主体是合法的夫妻。 其次,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在协议离婚中,申请人需要对离婚的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如果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再者,双方必须自愿离婚。自愿离婚是协议离婚的核心要素,意味着双方都出于真实的意愿,而不是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等情况。并且,双方要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例如,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要明确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等;在财产分割方面,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对于债务,也要明确各自的承担份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后,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为了确保离婚是双方真实的意愿,避免出现冒名顶替等情况。从申请离婚登记开始,会有三十日的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要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总之,办理协议离婚时,申请人要满足上述这些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才能顺利办理离婚登记,结束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