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临时性救济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中,临时性救济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措施。简单来说,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预先采取的一些临时性的措施。 从法律概念上看,临时性救济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措施。财产保全就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比如,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担心债务人会偷偷转移自己的财产,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把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先控制起来。 行为保全则是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扩大,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制度。像在一些索要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中,原告生活困难,急需这些费用来维持生活或者进行治疗,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这些临时性救济措施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当事人申请临时性救济时,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需要采取临时性救济措施的情形。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错误,申请人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临时性救济措施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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