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哪些条件?


在非涉外诉讼中,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这种约定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能够让他们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才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管辖法院。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管辖。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次,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的要求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到明确和固定,避免了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 再者,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这些地点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这是为了保证所选择的法院能够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例如,如果合同是在某个特定地点签订的,那么选择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就能够使法院更好地了解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相关情况。 最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必须同时满足适用范围、书面形式、实际联系地点以及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进行协议管辖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