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竞争行为的需求条件包括哪些?


反竞争行为指的是市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来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来详细介绍反竞争行为的需求条件。 首先是市场需求的有限性。在市场中,总的需求是有一定限度的。当市场规模相对固定,需求增长缓慢或者停滞时,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就容易产生反竞争的动机。比如在一个小城市里,当地的水果市场每年的水果销售量基本稳定,水果店为了争夺有限的顾客,可能会采取恶意降价、诋毁竞争对手等反竞争手段。这一需求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虽未直接提及,但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经营者在有限的市场需求下进行不正当竞争。 其次是需求的多样性。消费者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有不同的偏好。如果经营者不能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就可能会出现部分经营者通过反竞争行为来限制其他经营者提供多样化的产品或服务,从而确保自己在特定需求领域的优势。例如,某大型连锁超市可能会通过与供应商签订排他性协议,阻止供应商向其他小型超市提供某些特色商品,以满足特定消费者对这些商品的需求,从而排除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这也间接涉及到对需求多样性下反竞争行为的规制。 再者是需求的可诱导性。消费者的需求很容易受到广告、促销等营销手段的影响。一些经营者为了诱导消费者的需求,可能会采取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反竞争行为。比如某些保健品商家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从而排挤其他正规保健品的市场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就是对需求可诱导性下反竞争行为的约束。 最后是需求的弹性。需求弹性反映了消费者对价格等因素变化的敏感程度。当需求弹性较小时,即消费者对价格变化不太敏感,经营者可能会通过垄断定价等反竞争行为来获取高额利润。例如,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企业,由于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弹性较小,可能会制定过高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针对需求弹性下反竞争定价行为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