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有什么要求?


共益债务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权则是在破产程序中,因共益债务而产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下面我们分别来看它们申报的要求。 首先是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一般不需要像普通债权那样进行申报。当共益债务发生时,管理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和处理。例如,在管理人请求对方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相关的债务就会按照共益债务的规则进行处理。 然后是共益债权申报。虽然共益债务不需要申报,但如果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债权属于共益债权,就需要进行申报。关于申报要求,《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像对普通债权申报那样有详细的规定,但通常来说,债权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申报。一般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破产程序启动且自己的债权可能属于共益债权时,就要及时申报。申报时,债权人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债权存在以及属于共益债权性质的材料。比如,如果是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共益债权,要提交实施无因管理的相关证据,像管理事务的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管理人在收到申报后,会对共益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如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共益债务和共益债权申报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准确把握这些要求对于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