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附条件的合同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约定了一些条件才生效,不太清楚附条件的合同到底要满足啥要求。不知道这些条件有没有什么限制,是不是随便约定都行。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附条件的合同有哪些必须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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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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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附条件的合同需要满足的要求。 首先,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发生。如果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则不能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例如,甲乙双方在2025年签订合同,约定若2024年某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合同生效,这显然不符合要求,因为2024年股票价格情况是过去既定事实。这一要求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订立时条件的预期性规定,旨在保证合同条件的不确定性和对未来的指向性。 其次,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该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比如,约定若明年某地下雨合同生效,下雨这件事具有不确定性。若条件是必然会发生的,那就不能称之为附条件,而可能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民法典》强调了这种不确定性,以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 再者,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合同所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那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而非附条件合同中的所附条件。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条件。 另外,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条件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约定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合同生效,这样的条件显然是不合法的,合同也会因此无效。《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后,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所附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产生冲突。比如,合同主要约定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支付价款,却附加条件说永远不支付价款合同才生效,这就与合同主要内容矛盾,会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逻辑一致性和可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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