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的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债权合法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是不合法的,比如是赌债等非法债务,那么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已到期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明确了是“到期债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合理方式去追讨次债务人的债务,那就不构成“怠于行使”。比如,债务人已经向次债务人发函催款等。而且这种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要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比如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是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的,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 10 万元,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的债权数额最多就是 10 万元。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要件,债权人代位权才能成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由法院来判定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