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追认的操作方法是什么?


合同的解除和追认是在合同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法律操作,它们的操作方法和法律后果各不相同。下面分别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来说合同追认。追认是一种使原本效力待定的合同变得有效的法律行为。在两种常见情形下会涉及合同追认: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例如,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买价值较高物品的合同,这份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此时,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同意,也就是追认后,该合同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在规定的三十日内没有作出追认表示,那么该合同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的追认,是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合同相对人同意就能生效。而且,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要让合同相对人知道才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是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比如,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合同,这份合同效力待定,等待被代理人乙追认。相对人丙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乙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那就视为拒绝追认,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旦乙追认,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这里的追认是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且要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得让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接下来谈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比如,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方在某个特定日期前不能完成房屋修缮,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当这个条件满足时,乙方就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则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因为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卖方明确告知买方不会按时交付货物,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买方一直拖延支付货款,卖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买方还是没付款,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一般需要解除权人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