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了还款期他却还不上。后来我发现他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却不主张。我想通过债权人代位权来维护自己权益,可不清楚这个权利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想了解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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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合法的债权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是非法的,比如因赌博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就不能行使代位权。而且债权需要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而在符合条件时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被代位行使。 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只有当债务人的这种消极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在自己债权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不能超过这个范围。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超过了自己的债权,超出部分应当返还给债务人。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要件,并且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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