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等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以下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已过,乙还未还钱,那么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合法且已到期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明确了是“到期债权”,体现了这一要件的重要性。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方式。比如,乙对丙有一笔到期债权,但乙既不向丙催要,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就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并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债权人甲的债权实现,如果不影响,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 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比如,丙欠乙的是人身伤害赔偿款,那么甲就不能代位行使乙对丙的这个债权。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例如,甲对乙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甲行使代位权向丙主张的权利范围最多也就是10万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要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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