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我有个朋友已经下落不明一段时间了,我想帮他家里人了解下,如果要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需要满足什么样的要求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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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宣告失踪的要求: 首先是主体要求。能够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为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债权人、债务人等,他们因为与失踪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自身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也有权申请宣告失踪。 其次是时间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比如在战争时期,一个人在战争中失去联系,从战争结束或者相关机关确定其失去联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满两年后,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最后是程序要求。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综上所述,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主体、时间和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只有在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成功申请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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