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可以提出哪些要求?
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但是不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我可以提出哪些合理要求。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我能有怎样的主张?我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下,我在协议离婚时可提出要求的范围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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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方式。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可以提出多方面的要求。 首先是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要求对存款、房产、车辆、投资收益等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例如,一方可以要求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对存款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其次是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再者是子女抚养问题。如果有子女,子女抚养是很重要的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等问题提出要求并达成协议。比如,一方可以要求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同时明确探视子女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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