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稽查对企业有哪些要求?


公积金稽查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确保企业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而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公积金稽查对企业的要求。 首先,在资料提供方面,企业有义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各类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职工名册,它记录了企业所有在职员工的基本信息;工资发放表,能反映员工的工资收入情况,因为公积金的缴存基数通常与工资相关;以及财务报表,从中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进行稽查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这些资料,不得拒绝或谎报。 其次,在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方面,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如果企业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的内容。 再者,关于缴存基数和比例,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对此有详细规定。 最后,在按时足额缴存方面,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如果企业确实存在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这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有明确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