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有哪些?
我和朋友有债务关系,朋友欠我钱一直拖着不还,但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追讨。我听说我可以行使代位权,可不清楚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要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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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确定的。合法意味着债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认可的方式,比如合法的借贷合同。确定则是指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等都是明确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前提就是债权人有合法确定的债权。 其次,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这个债权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不能是未来可能产生的债权。而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债权却不行使。例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对第三人有债权,却不采取任何追讨措施。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一般以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为标准。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因为债务人不积极追讨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比如债权人急需这笔钱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者维持生活,但债务人却不收回自己的债权,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要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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