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承担连带债务的债。简单来说,就是在这种债的关系里,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也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关于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连带之债至少要有两个债权人或者两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分别有两个以上。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这里甲、乙、丙就是连带债务人,丁是债权人;或者甲同时向乙、丙、丁三人借款,乙、丙、丁就是连带债权人。
其次,债的标的须为同一。这里的同一,不是说标的的质量、数量等完全一样,而是指债的给付必须具有共同的目的。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诺为丁修缮房屋,虽然他们可能各自负责不同的部分,但都是围绕着修缮房屋这一共同目的,这就符合债的标的同一的要求。
再者,须各当事人之间的债务须有同一原因。同一原因既可以是基于合同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基于合同约定的情况,比如甲、乙、丙三人签订合同,共同为丁提供运输服务,约定承担连带债务;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像《民法典》中规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须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 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例如,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连带之债的定义和产生依据。
综上所述,连带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标的、原因和连带关系等多方面的要件,只有这些要件都具备,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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