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才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意味着罪犯患有严重的、危及生命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疾病,在监狱内无法得到有效治疗,必须到监狱外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如果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对于怀孕的女性罪犯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等哺乳期结束后,如果刑期还未执行完毕,仍要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这里的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由于年老、残疾、疾病等原因,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在监狱内无法正常生活。并且这种情况下适用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不会再实施犯罪行为、不会干扰司法秩序等。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申请监外执行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