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别自首的成立要求是什么?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情和法律有了点牵扯,听说有特别自首这么回事,我想知道特别自首的成立要求是啥,我也不清楚自己的情况符不符合,就怕错过了能从轻处理的机会,所以想问问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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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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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是与一般自首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特别自首的成立要求。 首先,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或者剥夺。正在服刑的罪犯,则是指已经经过法院判决,正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人员。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其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是关键条件。例如,犯罪嫌疑人因盗窃罪被逮捕,在羁押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抢劫罪,这就可能构成特别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那就不能认定为特别自首。“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若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虽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主动交代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给予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符合特别自首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对于那些有意愿主动坦白的人来说,是一种法律上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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