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债务纠纷里听说了代位权,不太清楚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代位权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成立,这些条件是怎么规定的,我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判断自己是否有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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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比如,因为合法的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产生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是非法的,比如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例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却不采取任何法律手段去追讨,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里强调的是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没有及时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还未到期,那么债务人是否能够实现该债权还不确定,此时债权人不能提前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只能由债务人自己行使,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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