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了公司需要赔偿吗,该怎么办?
一般来说,员工主动辞职,公司通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补偿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员工主动且无其他法定情形的辞职情况下,公司无需赔偿。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公司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遇到上述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员工辞职后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员工认为自己符合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而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可以先尝试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改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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