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的组织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串标在法律上通常指的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串标组织者要承担多方面的责任,下面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从民事责任方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串标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因此串标达成的相关协议是无效的。如果串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串标组织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作弊,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那作弊的人就要对受损的第三方进行赔偿。 在行政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串标组织者可能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串标组织者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