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重整申请人有哪些限制?

我公司经营出现困境,考虑申请破产重整,但不清楚作为申请人会有哪些限制。比如是不是所有主体都能申请,有没有资格条件、时间要求之类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我公司是否符合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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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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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于破产重整申请人存在一定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能够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主体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债务人。当企业出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就是说,债务人自身意识到经营状况恶化,符合上述条件时,可主动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第二类是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望能够获得更好的债务清偿结果。不过债权人申请重整需要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条件。 第三类是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这类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目的在于给予对企业有一定权益的出资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机会,可能他们有能力或计划使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 除了主体限制外,申请人还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比如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总之,破产重整申请人的限制是为了确保重整程序的有序进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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