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取得有哪些限制?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是为了保障票据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所设定的规则。 首先,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一点很好理解,比如张三通过欺诈手段骗得李四的票据,张三就不能享有该票据的权利。这是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其次,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给付对价是取得票据权利的重要条件。《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不过,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比如甲将票据无偿赠与乙,若甲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乙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也会受到同样的限制。 再者,持票人取得的票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的格式、记载事项等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票据的格式不符合要求,或者记载事项不完整、不规范,可能会影响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例如,票据上的必要记载事项如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缺失,票据可能无效。《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最后,对于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持票人也可能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票据的权利时效,比如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等。超过这些时效期间,持票人就可能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总之,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取得方式、对价、形式要件以及权利时效等。在进行票据交易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