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有哪些限制?

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在处理票据业务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我们公司作为出票人或背书人,有时候会需要行使追索权。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有哪些限制。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在操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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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票据交易中,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这种权利并非毫无限制。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限制。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而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人,背书人则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转让人。 我国《票据法》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出票人而言,《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出票人的追索权会受到限制。比如,当出票人签发的是无对价的汇票,且用于赠与等非交易目的时,如果持票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该汇票,出票人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拒绝其追索请求。 对于背书人,其追索权也存在一定限制。《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然而,如果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有抗辩权。 此外,行使追索权还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限制。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包括票据本身的合法性、背书的记载事项以及行使追索权的程序等。在实际操作中,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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