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受到哪些限制呢?


在法律领域,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解除权并非可以无限制地行使,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首先是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就好比你拥有一张优惠券,它有使用期限,如果过了这个期限,你就不能再用它了。解除权也是一样,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这个权利就消失了。 其次是诚信原则的限制。《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解除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诚信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滥用解除权。比如,合同一方仅仅因为市场价格波动,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而恶意行使解除权,这种行为就是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是不支持的。 再者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限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当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况时,解除权的行使要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查,不能由一方随意决定。 最后是合同目的的限制。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如果解除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失,那么解除权的行使可能不被允许。例如,在一个长期的合作合同中,一方因为一些轻微的违约行为就要求解除合同,而这种违约行为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此时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请求。 总之,解除权虽然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它受到法律规定、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和合同目的等多方面的限制。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限制,以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