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患纠纷中患者算消费者吗

最近和医院有点纠纷,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像我这种因为看病和医院产生矛盾的情况,能不能把自己看作消费者啊?我想了解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患者到底算不算消费者,这对我处理纠纷挺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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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纠纷中,患者是否算消费者存在一定争议。 从广义角度看,患者前往医疗机构就医,和医疗机构达成“服务消费”契约关系。患者支付医疗费用,期望得到相应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救治。比如患者因医疗机构误诊、漏诊导致病情延误,或治疗中遭受不必要伤害,类似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 然而,医患纠纷与一般消费者纠纷有差异。医疗服务专业性和风险性高,医生诊断和治疗决策基于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非绝对准确。而一般消费行为,如购买商品,质量和效果相对直观、可预测。 从法律规定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有观点认为,诊疗活动并非单纯因生活消费需要形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诊疗活动是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等活动。所以,有看法觉得接受诊疗服务的患者不属于消费者,医疗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不过在实践中,不同地区有不同做法。例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相关办法中,对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做了规定。总之,医患纠纷中患者是否为消费者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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