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一般保证,听说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好像也有一些限制条件。我不太清楚这些限制条件具体是什么,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我就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了,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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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能让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先对债务人采取法律措施并强制执行其财产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会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首先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当债务人不见踪影,同时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的权益面临较大风险。此时如果还允许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实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债务人离家出走,名下的房产、车辆等都已经变卖或被抵押,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那么一般保证人就需要履行保证义务。 其次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说明其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困境,可能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此时若还让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由于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会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所以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比如,债务人企业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如果债权人能够拿出切实的证据,表明债务人现有的财产无法还清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已经没有能力再履行债务,那么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举例来说,债权人通过调查发现债务人的资产远远小于其债务金额,或者债务人因重大事故失去了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无法继续履行债务,此时一般保证人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如果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自己放弃先诉抗辩权,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一旦作出书面放弃的表示,就不能再行使该权利。比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特别注明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不能再以此进行抗辩。 总之,先诉抗辩权虽然是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行使。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保证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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