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管辖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我在和行政部门打交道的时候,遇到了两个行政部门都说不归自己管,互相推诿的情况。我就想知道,当出现行政管辖争议的时候,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有没有什么明确的处理流程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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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以下是相关的处理方式和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管辖争议。行政管辖争议就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某一行政事务该由谁来管理出现了分歧。比如说,一个商家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可能就会在管辖上出现争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这就像是一场比赛,谁先“起跑”立案,这个案子就归谁管。如果两个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就是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讨论到底该谁来管这个事情。比如两个相邻地区的环保部门,对于跨界污染问题有争议,就可以先通过协商来确定管辖。 要是协商不成呢,就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比如两个县级的行政机关有管辖争议,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就是市级行政机关,就需要报请市级行政机关来指定到底由哪个县级行政机关来管辖。这种指定管辖的方式能够有效地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确保行政事务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也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遇到行政管辖争议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反映,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同时,也可以关注行政机关的处理进度,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总之,行政管辖争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大家不用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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